内容介绍
近日,舒城县城市管理局对安徽昌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涉及其在2004年至2014年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5处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达10065.02平方米。
根据舒城管(规划)罚决﹝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长达十年间陆续建成了4#厂房、5#厂房、封闭连接通道、大工具房、沉淀池、配电房、小工具房、生产区卫生间、小仓库、大仓库、办公区卫生间、员工餐厅、杂物间、储物间、门卫室等15处建筑。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包括三方面:
责令拆除:封闭连接通道、沉淀池、配电房、小工具房、生产区卫生间、小仓库、大仓库、员工餐厅、杂物间、储物间等10处建筑;
5%罚款:对5#厂房、办公室卫生间,按建设工程造价5%处以罚款72,156元;
3%罚款并整改:责令对大工具房局部整改,对4#厂房、门卫室、大工具房按建设工程造价3%处以罚款50,228.56元。
三项罚款合计122,38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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