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近日,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处以42.4万元罚款。行政处罚文书号为襄环(南)罚〔2026〕13号。
根据公示信息,该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环保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处罚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款金额42.4万元,未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其他处罚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近年来曾多次出现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视野中,涉及过噪声超标、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问题。此次处罚再次提醒水泥行业企业,在推进产能建设的同时,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发布的原创及转载内容,仅供客户参考,不作为决策建议。原创内容版权均为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需取得我们书面授权,违反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③ 如需申请授权及投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处理(电话:025-88888888,邮箱:njgccm@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