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近日,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新疆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林某某因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被处以1万元罚款。
执法检查发现,林某某作为企业安全总监,未能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该公司氨水泵房及氨水储罐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投用;而现场储罐中实际储存有浓度为20%的氨水。
氨水具有腐蚀性和挥发性,其释放的氨气属有毒可燃气体,一旦泄漏可能造成中毒、火灾甚至爆炸事故。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安全设施,长期关闭意味着企业失去了对泄漏风险的第一道预警防线。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对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文书编号为(吉县)应急罚〔2026〕17号。
此次处罚再次警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压紧压实岗位安全责任,确保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常态化有效投运,紧盯氨水等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风险,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切莫因麻痹大意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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