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近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仁寿县汪洋建宝水泥有限公司华平建材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近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仁寿县汪洋建宝水泥有限公司华平建材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厂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梁子山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项目,截至2026年5月已完成开采平台、排水沟、挡渣墙等主体工程的建设,目前暂未开始采矿作业。
上述事实有眉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23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眉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眉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7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王方政2026年6月23日提供的矿山建设整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据为凭,证实该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该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公式,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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